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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弹运钞车防护标准浅析

作者:刘振宁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4-02
  自国家机械工业部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运钞车安全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7〕17号),按防弹运钞车的技术要求,对国内部分汽车生产企业进行了从生产条件、产品水平等方面的实地评审,确定第一批防弹运钞车生产企业以来,截至1999年3月23日为止,已有20个企业,26种型号车辆通过了公安部的防护条件测试。但目前国内却有相当一部分不符合防护标准的防弹运钞车流入了市场,给金融运钞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隐患。笔者就目前在执行防弹运钞车防护标准中的一些问题,谈一些个人的看法,供同行及有关部门参考。

(1)就测试工作加以探讨 

  截至1999年3月23日,已有20个厂家、26种型号的产品通过了公安部的防护性能测试,其中,达到A级防护标准的有16个企业、22种型号车辆,达到B级防护标准的有4个企业、4种型号车辆。这20个厂家的被测试产品均系由企业送公安部测试的,称谓“送检”,即使如此,也有一些厂家的产品在测试中要作三次甚至五次的测试才能通过,可想而知批量生产已经流入市场使用的产品的防护性能是多么薄弱,它们正在严重威胁着国家财产和司乘人员的安全。我们认为这种送检的方式存在着很大的弊病,应该从生产企业已流入市场的车辆中进行随机抽检,或从已入库的成品中任意抽检,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企业产品防护性能水平,杜绝伪劣的产品流入市场,并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出企业产品的水平。

(2)就防护等级来讲 

  现行的规定是分为A、B、C三级,也就是平均每次运钞额分别为1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1 000万元以下、1 000万元以上三种。而目前各银行选择的防弹运钞车多是A、B级两种,其防弹性能是抗击79式轻型冲锋枪的攻击。1998年河南渑池某银行运钞车在市区被歹徒持56式冲锋枪在车外将押运人员击死击伤,说明了现有A、B级防弹运钞车防护性能却对付不了56式冲锋枪的攻击。从公安部门掌握的枪支情况看,现在丢失在民间的56式冲锋枪较多,这对运钞安全是很大的威胁。另外,从很多案例中可以看出,歹徒一但要打防弹运钞车的主意,肯定都会对作案的时间、地点作精心策划,要求快、准,一般来讲三五分钟内就要得手,一旦不成将会及时放弃。综上分析,我们认为应把A、B级运钞车的防弹性能提高到能防护56式冲锋枪的水平,而对其防暴(净工作30分钟)装备的要求则可以降低一些,即提高防弹要求,降低防暴要求,这样对原有整车的防护材料在质量上将不会增加太多。

(3)就防护标准来讲 

  公安部GA164-1997标准对防弹运钞车的油箱、蓄电池、水箱均有严格的要求,但却未对防弹运钞车轮胎的防护提出任何要求,而轮胎作为轮式车辆的一个重要行驶部件,如果歹徒将运钞车的轮胎击中,其它的防护再好,也无济于事。在GA164-xxxx标准试行稿中曾对轮胎防护作了要求,即防弹运钞车轮胎中弹后能以 50~60 km/h的速度行驶50 km以上,以摆脱险情,但在正式标准中又没作要求,建议在检测标准中对轮胎的防护也作出相应的规定。

(4)现有的防弹运钞车 

  《商用汽车》杂志在1999年第2期中刊出33家企业,其产品选用的各类载体有22种,其中主要为皮卡和轻型客车以及五十铃轻卡等三大类。从公安部、机械工业局两部局规定的防弹运钞车载质量和运钞舱容积的标准来看,将运钞车按照其运钞舱可用空间和最大承载质量的大小分为三种类型:

  ①大型运钞车(L型)运钞舱空间不小于10 m3,其承载质量不应小于4 000 kg;

  ②中型运钞车(M型)运钞舱空间不小于5 m3,其承载质量不应小于2 000 kg;

  ③小型运钞车(S型)运钞舱空间不小于1.5 m3,其承载质量不应小于1 000 kg。防弹运钞车必须既满足最小运钞舱空间又满足最小承载质量,而国内现生产的防弹运钞车除大型车外,中、小型运钞车都不能同时满足最小运钞舱容积和最小载质量的要求。

  例如:日本丰田海狮面包车的空车质量为1 770 kg,载客后的总质量为2 470 kg,如防护层选用23 mm的防弹玻璃和2.3 mm厚的防弹钢板,加上运钞舱防暴材料的改装,一辆车将增加约800 kg的质量,已经超过了最大承载质量,其中2/3的质量又集中在前轴上。丰田海狮的前轴结构为独立悬挂,根本承担不了改装后的负荷,质量已达到了轻客总质量的极限,没为运钞留有余地。

  类似丰田海狮轻型客车改装运钞车的企业在国内占比例很大,载体与防护材料质量间的矛盾甚为突出。国内目前尚未有哪家汽车厂为防弹运钞车开发出专用载体,生产企业只能从国内现有的轻客、轻卡中选择。因各家专业银行选择品味不同,品种多,数量少,很难做到既达到汽车安全技术条件,又满足防弹运钞车的防护要求,长此下去,银行花巨资购置的运钞车在今后运行中将会留下很大的安全隐患。解决的办法是,一方面研制质量轻、防弹性好的新材料,一方面研制前轴承载能力强的新型 载体。

(5)统一颜色、标志、制式

  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运钞车管理的通知中,强调运钞车应有明显标志,它包括运钞车的图形标志、文字标志、颜色标志,其目的是便于交通管理和公众识别和保护,以利于确保运钞车的安全和畅通。

广东番禺某银行1 600万现钞被劫,使用的运钞车就是普通商务车,也无明显标志。现在生产和使用的防弹运钞车很少有企业执行专用运钞车标志的,违背了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通知精神。《专用运钞车标志》和GA164-1997《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条件》有着等同的强制执行效力,必须认真按规定办理。

(6)从治安管理上来讲   

  各省公安厅是管理本省金融安全的职能部门,应对防弹运钞车制定出严格的管理规定。以西北为例,新疆、陕西、宁夏、青海等省公安厅对防弹运钞车的购置就实行了严格的管理规定,要求凡进入上述省份的防弹运钞车必须由省公安厅进行实弹演示,以取得进入该省金融市场销售的许可证。仅以新疆为例,要求进入新疆市场的有5家运钞车企业,在实弹演示中,有4个厂家的产品被打穿,因而未取得进入新疆市场的通行证。可见公安厅的把关杜绝了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对保证金融与治安的安全很有必要。新疆、陕西两省相应实行了防弹运钞车购买、报户审批的规定,新疆实行“新O.Y(运)”专用号牌,陕西实行“陕O.J(金)”专用号牌,使防弹运钞车在运行中便于交警、公安部门识别与指挥。新疆、陕西两省公安厅的防弹运钞车管理规定,得到了公安部的充分肯定,有助于防弹运钞车管理走上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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